Page 39 - 2022_3月消防月刊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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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流程圖

                                          管理權人或受委任代理人備齊申報文件向消防機關申報
                                         申報需檢附資料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七條規
                                         定辦理,資料內容及裝訂格式得參照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填寫說明及範例


                                                                                 不合格
                                                                                 (一次告知管理權人等限期補正或改善)
                 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之管理               比對          消防機關受理
           針對已完成申報及尚未辦理檢修申報之場所建立                   查核檢修申報表、檢修報告書等
            列管清冊或使用安管系統以資料庫方式管理                          相關文件





                                                         查核完畢
                  逾期尚未申報備查場所
                                                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受理單」
                                                   交付管理權人或受委任代理人


                    執行確認性複查
              於各類場所申報備查期限翌日一個月內
              派員複查,並依規定處理。但已依消防                       已完成檢修申報場所
              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舉發並裁
               處者,得免派員進行確認性複查
                 未改善                      改善

                                                       執行專業性複查
         屆期未改善         改善                       訂定專業性複查計畫及排定複查進度表依               事先通知管理權人並得
                                依規定向消防機關        預定時程表進行,對於申報備查有消防安                通知消防設備師(士)
          按次處罰                    辦理申報          全設備不符合規定之場所,優先排定複查
                                                            複查結果
        未改善

         依行政執行法第三章                                                       消防設備師(士)為不實檢修報告
           相關規定辦理                                  檢修機構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
                                        符合規定                             或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
                                                     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辦法之情事




                                                    舉發裁處檢修機構,並通知             舉發裁處檢修人員            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限期改善
                                                                           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未改善         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必要時,並            屆期未改善       改善    改善完畢
                                                             得按次處罰,並     得予以停止
                                                             得予以停業處分     執行業務或        依規定舉發裁處及通知          經消防機關複查
                                                              或廢止許可      停業處分           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符合規定

                                                                                             未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改善
                                                                                      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
                                                                                        停止使用之處分

                                                                                              未改善


                                                                                       依行政執行法第三章
                                                                                         相關規定辦理
                                                                  逾期未繳納罰鍰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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