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消防月刊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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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E SAFETY MONTHLY
 消防月刊
機關受限於現有救生船艇等機具難以克服海 域流速及風浪等問題,僅能在有限的能力下 配合協助。
108 年 10 月 1 日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 件,中央及地方救災單位第一時間即進行搶 救,事故應變期間,有部分媒體及民意代表關 心消防機關執行水下救援之能力與安全;然而, 水下作業是高度專業行為,環境複雜且危險, 其救災行動、技術及器材有別於陸上救援,需 要長時間訓練及特殊機具輔助。已身兼多元救 援任務之消防機關,平時水下搜溺工作時常結 合民間救難團體共同執行,若現場環境惡劣如 有油汙、需船體切割破壞、水域混濁等,則建 請協同具備專業證照之海巡、國軍(水下作業 大隊)、港區及災害防救團體等依專業分工執 行油汙圍堵、船體切割及破壞等作業。
行政院及交通部航港局已陸續針對海事事 故水下救援資源等召開會議,目前由財團法人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提供建議之調查表,調 查各種專業人力、設備、技術或高科技支援應 用等,整合既有量能並建立聯繫窗口,以強化 政府整體之水下救援整備,並由相關機關協助 盤點救生志工、民間救生救難單位、海事工程 公司、航訓中心、潛水訓練中心及潛水協會等 量能,未來若有重大或複雜案件時,消防機關 也許可以尋求相關機關協力執行救援工作。
三、水域開放議題持續發燒
近年來持續有開放山林及水域等議題,經 過多次跨機關、民間團體等協商討論,行政院 宣布山林解禁政策,「國家賠償法」業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其第 3 條部分條文新增「於 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 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 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 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期盼 藉由責任分明,將可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 亦可避免恣意浪費社會資源,達到山域、水域 全面開放之政策目標。
教育部歷年來召開數次水域安全會報,檢 討意外發生因素並研擬因應策略,亦將安全維 護工作分為中央層級及地方層級等,中央層級 部分包括:教育部體育署、交通部觀光局、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 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消防署等,均 就各業管部分辦理因應作為;在地方層級部分, 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跨局處依各縣市 秘書長以上層級召開之「水域分工會議」決議 辦理各項因應溺水事件積極作為。
綜上,隨著政策的開放及多元水域遊憩發 展,水域事故案件數、狀況種類及救援難度可 能會有所提升,而國人從事遊憩活動之水域可 能遍及深山、海岸、各處河川及湖泊等,消防 機關未來面臨的挑戰會相對嚴苛,也突顯其他 權管機關投入整體預防宣導、整備及應變工作 的重要性。
肆、結論
一、強化跨機關合作並善用民間資源
水域事故可能隨著時間、水流變化導致搜 救難度增加、範圍增廣,加上偶有事故情境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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