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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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延平郡王祠水線佈署搶救演練。 ■孔廟明倫堂水線佈署搶救演練。
處理機制。古蹟及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時, 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消防安全因應計畫審核會
很難藉由整修相關設施,來符合現行建築消防法 議,至今參與審查之日常管理維護計畫」(防災
規之規定。因此,「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22 條 計畫)共計 74 處所,並於推動古蹟修復或再利
才會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 用的消防安全因應計畫審查時,設置消防安全設
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 備,經統計已完成 21 處所,審查中計 20 處所。
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 會中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積極建議因應計畫,除落
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實日常防火管理(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灌
又「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 輸自助、公助及共助觀念外,針對火災風險評
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4 條:「古 估,就古蹟火災危險因子進行探討,再擬定因應
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 策略或措施,對於適用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者,
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 再尋求替代方案,如設罝火焰型火警探測器、室
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 外放水槍、可單人操作之室內消防水栓、噴水管
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 設備(水幕)或以火警影像偵測系統(Video Fire
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在直轄市、縣(市) Detection System,簡稱 VFDS)替代傳統偵煙探
定古蹟及歷史建築方面,該直轄市、縣(市)文 測器,避免因消防設備之設置,造成古蹟破壞。
化局須會同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來審查,計畫一 另協調文化局於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
旦審查確定,即可決定全部或部分排除現行法 利用提因應計畫時,應編列消防專技人員經費,
令。 並於計畫內檢附佐證(回歸到專業分工,責任均
分);古蹟歷史建築維護,需由平時使用安全行
貳、目前針對古蹟及歷史建築預防作為
為之管理著手,再以消防設備為輔預防,以落實
一、持續積極參與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 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
畫之審查 二、推動國定古蹟防災中程計畫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至今參與百餘次「古蹟及 臺南市以悠久與豐富的人文與文化資產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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