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05年6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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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災害預警與無線廣播通報系統及訊息發布網站等                                  3. 平臺及管理機關對使用機關發布之訊息內
           多元發布管道,提供民眾無所不在之服務,增加                              容正確性,不負審查及保證之責。使用機關發布

           民眾獲取訊息之便利性及即時性。                                    訊息內容不正確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者,由
                四、媒體介接規範                                      使用機關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一)目的                                             4. 使用機關基於發布必要,應慎酌訊息發布
                為整合全國各災害防救災機關(包含中央災                           頻率、範圍及媒體管道。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地方防救災機關)與(民                                  5. 訊息格式得以文字、圖片、影音或音檔等
           間企業)媒體管道之訊息發布功能,訂定「訊號                              類型呈現,訊息內容及其傳送附檔由使用機關提
           來源機關及媒體管道之介接規範」,以提供訊號                              供;訊息內容、附檔格式、檔案大小等限制等由

           來源機關與媒體管道遵循之介接規範說明,包括                              管理機關另定之。
           Web Services 介面、訊息交換標準、認證授權及                           6. 訊息內容應經使用機關署名,未署名者,
           安全機制等。                                             本平臺不予發送。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7. 使用機關應遵守本要點規定,訊息內容或
                適用對象為介接訊號來源機關及媒體管道之                           運用本平臺違背相關法令規定者,由使用機關自
           系統開發人員,其建置範圍涵蓋訊號來源機關介                              行負責。

           接及訊息發送服務,可發送的媒體管道包括電信                                  8. 除自動刊登發布之媒體外,媒體業者得自
           業者簡訊、區域簡訊、無線及有線電視、電話語                              行決定是否刊登發布及發布時段。
           音及傳真、廣播業者、超商業者數位看板等 。                                  9.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災害或事故
                為提供各機關民間企業介接及程式開發,俾                           主管機關得利用本平臺傳遞播送內容至被徵用的

           與訊息服務平臺介接,做為發布管道,管理規範                              媒體業者,並應符合傳播法規中傳播事業徵用之
           業於災害情報站提供相關下載服務及說明。                                相關規定。
                五、使用管理規範(註 2)                                     10. 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成立應變中心

                (一)目的                                         後,指揮官於應變範圍內,得依災害防救法第
                為規範各級機關及學校平臺之使用及管理,                           三十一條規定,優先使用媒體。
           訂定「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使用管理要點」,以                                  六、建置成果

           提供平臺服務內容、管理機關及使用機關之訊息                                  (一)教育訓練
           發布權責、時機及內容等。                                           辦理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二)規範內容                                       區)防救災人員訊息服務平臺教育訓練,授課內

                1. 考量訊息發布之不可否認性,使用者一                          容包括平臺功能說明、發布管理、訊息查詢、計
           律透過我的 E 政府帳號(E-gov)於消防署防救                          費統計、區域類別、簡訊區域、常用訊息管理、
           災 入 口 網(http://portal.emic.gov.tw/nfasso/action/   影音檔案管理、群組管理、通訊錄管理及實機
           ssoLogon.do)登入。                                    操作等,累計辦理 85 梯次,總受訓人數為 1,481

                2. 平臺於災害防救法所規定之災害平時整備                         人次,課後進行滿意度調查,滿意度達 87.61%
           及災時防救災訊息發布時,提供訊息發布及管理                              (非常滿意及滿意)以上(圖 6)。後續將持續
           介面,供使用機關利用媒體管道發布訊息及管理                              辦理防救災人員教育訓練。

           訊息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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