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104年10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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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表2 消防車輛與人力配置表
                                      車輛                                              人數
             雲梯消防車                                                    每車配置8人至10人
             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                                 每車配置5人或6人
             幫浦消防車、超高壓消防車
             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                                 每車配置2人
             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
             救災指揮車                                                    每車配置1人或2人
             備註:
             1、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2、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
            (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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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提升現場救災效能,而我國消防車輛裝備的                              視狀況酌予放寬服務面積。

           規劃,著重於車輛功能的齊全,裝備器材的實                                   (2)縣市部分:每一鄉(鎮)至少應設一
           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消防分隊,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                               (3)離島地區:視島嶼分布及交通阻隔情
           標準」的規定,其消防裝備的種類:包含救火裝                              形增設分隊。

           備、救災裝備、救生裝備、照明裝備、勤務(輔                                  以上為國內消防據點設置規定,不難看出國
           助)裝備、體能訓練裝備、圖表等 7 大項目;消                            內主要以人口密集程度、消防車輛抵達所需時間
           防車輛的種類: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                              為主要考量,其次則以勤務量多寡而規劃設置。

           車等 3 大項目。                                          對於縣市部分以鄉(鎮、市)為單位,設置消防
                (1)第 3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分隊,並無考慮人口稠密地區及轄區遼闊等情
           消防車輛及裝備,得視轄區特性、消防人力等實                              形,如此相較之下,偏遠地區實際救災能量落差

           際狀況配置。                                             太大。
                (2)第 4 條:消防裝備,由直轄市、縣(市)                           消防據點設置考量,應依轄區的地勢、氣象
           消防機關按勤業務需要配置。                                      風速、建築物狀況、建蔽率、建築物的構造及規

                3. 消防據點設置考量                                   模、都市計畫以及人口等條件,審慎衡量每一區
                妥善的規畫消防據點,有助於縮短救災的時                           域的火災危險程度,並檢討救災救護勤務的需求
           間差,進而增加救災的效率,而我國對於消防據                              量而決定。
           點的設置規定,僅規範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其中消防隊擔當面積的標準如下說明:

           員額設置基準」第 2 條的附表「直轄市縣市消防                                (1)消防車輛行駛時間(指消防車到達火
           機關員額設置基準表」中,其內容如下:                                 災現場所需行駛的時間)建築物起火後 8 ~ 10
                (1)直轄市部分:以消防車 5 分鐘能到達,                        分鐘內到達現場,為防止延燒的最有效時間,則

           服務面積 9 平方公里計算,設一分隊。但郊區得                            通報、出勤及射水準備,所需時間平均為 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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