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消防月刊》-107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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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險基金第一屆董事會照片(中央再保險公司會議室,2001)




                   這項由政府推動的政策性保險,主要目的                                各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承 保 之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與精神在於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對受災民眾                              100%分予中再公司,中再公司接受後再分予

               的住宅損失給予合理補償,提供最基本的地震                              國內保險業、地震保險基金、國內外保險、再

               風險保障,並負責管理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                              保險業及政府等分層承擔,建構出我國住宅地

               機制,以安定民心,維持社會穩定。                                  震保險危險承擔機制。
                   臺灣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參                                 地震保險基金自民國95年7月起獨立運

               考紐西蘭的模式,成立專責機構「地震保險基                              作,各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住宅地震保險業務

               金」。地震保險基金於民國90年12月18日召開                           100%分予地震保險基金,由地震保險基金接
               第1屆第1次董事會,第1任董事長為現任行政                             受所有危險後再予承擔及分散,建構出現行住

               院院長陳冲,成立初期委由財政部所屬之中央                              宅地震保險營運模式。

               再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再公司)兼營,設執
               行秘書1人、秘書若干人,均由中再公司派員                              政策性保險 都是為了保障民眾

               兼任以兼辦所有相關業務。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方式採住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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