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消防月刊》-107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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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險基金第一屆董事會照片(中央再保險公司會議室,2001)
這項由政府推動的政策性保險,主要目的 各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承 保 之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與精神在於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對受災民眾 100%分予中再公司,中再公司接受後再分予
的住宅損失給予合理補償,提供最基本的地震 國內保險業、地震保險基金、國內外保險、再
風險保障,並負責管理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 保險業及政府等分層承擔,建構出我國住宅地
機制,以安定民心,維持社會穩定。 震保險危險承擔機制。
臺灣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參 地震保險基金自民國95年7月起獨立運
考紐西蘭的模式,成立專責機構「地震保險基 作,各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住宅地震保險業務
金」。地震保險基金於民國90年12月18日召開 100%分予地震保險基金,由地震保險基金接
第1屆第1次董事會,第1任董事長為現任行政 受所有危險後再予承擔及分散,建構出現行住
院院長陳冲,成立初期委由財政部所屬之中央 宅地震保險營運模式。
再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再公司)兼營,設執
行秘書1人、秘書若干人,均由中再公司派員 政策性保險 都是為了保障民眾
兼任以兼辦所有相關業務。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方式採住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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