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消防月刊-101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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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宣導
Propaganda of Disaster Prevention
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
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
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
若民眾購買數量超過管制量以上,其場所
即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違者可處最低6萬,最高
150萬之罰鍰,且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亦
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存放時之注意事項:
煙火種類: 購買之爆竹煙火放置於家中時,應放置於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 通風良好,勿接近火(熱)源,放置地點應保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
持乾燥,不可受潮,以及勿置於兒童容易取得
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另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 之處所,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內
政部依前述規定於99年8月2日以台內消字第 五、爆竹煙火施放安全注意事項:
0990823580號公告,明定升空類(例如小高
(一) 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
空、空中美人等)、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 陪同:
聲炮等)以及摔炮類3種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
童施放,並不得販賣予兒童,違者依「爆竹煙 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 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至於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兒童是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所
稱未滿12歲之人。
(三)購買數量勿超過限制:
(二)選擇適當施放地點、時間: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規定,其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數量 施放地點應遠離群眾及易燃物品,依「爆
如下: 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場所及其
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1、 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
0.5公斤。 1、石油煉製工廠。
2、 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 2、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或總重量1.5公斤。 3、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3、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 4、彈藥庫、火藥庫。
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但 5、可燃性氣體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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