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消防月刊-101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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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宣導
                                                                                Propaganda of Disaster Prevention






                                                                      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

                                                                      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

                                                                      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
                                                                   若民眾購買數量超過管制量以上,其場所

                                                               即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違者可處最低6萬,最高
                                                               150萬之罰鍰,且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亦

                                                               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存放時之注意事項:
                     煙火種類:                                         購買之爆竹煙火放置於家中時,應放置於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                          通風良好,勿接近火(熱)源,放置地點應保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
                                                               持乾燥,不可受潮,以及勿置於兒童容易取得
             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另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                              之處所,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內

             政部依前述規定於99年8月2日以台內消字第                             五、爆竹煙火施放安全注意事項:
             0990823580號公告,明定升空類(例如小高
                                                               (一) 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
             空、空中美人等)、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                                     陪同:

             聲炮等)以及摔炮類3種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

             童施放,並不得販賣予兒童,違者依「爆竹煙                              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                            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至於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兒童是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所

                                                               稱未滿12歲之人。
             (三)購買數量勿超過限制:
                                                               (二)選擇適當施放地點、時間: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規定,其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數量                                  施放地點應遠離群眾及易燃物品,依「爆

             如下:                                               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場所及其
                                                               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1、  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

                    0.5公斤。                                        1、石油煉製工廠。

                 2、  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                           2、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或總重量1.5公斤。                                    3、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3、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                             4、彈藥庫、火藥庫。

                    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但                            5、可燃性氣體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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