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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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消防白皮書
(十一)初級救護技術員…………………………………………………… 89
簡稱EMT-1(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1),由相當初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之人員,於經法定至少40小時課程訓
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團體發給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
證書,可從事包紮止血、骨折固定及心肺復甦術等初級急救任務。
(十二)中級救護技術員…………………………………………………… 89
簡稱EMT-2(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2),由具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已具備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員,
於經法定至少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團
體發給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除可執行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
之救護範圍工作外,並可執行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使用喉
罩呼吸道等進階急救任務。
(十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89
簡稱EMT-P(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Paramedic),領有中級
救護員證書4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
於經法定至少1,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報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甄試通過後,由該專業團體
發給證書。領有國外發給高級救護員證書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免除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並經前述甄試通過後,發給證
書。除可執行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工作外,並可
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注射、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
體外心律器等高度技術性急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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