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成立20週年紀念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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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跨國救援 全力相挺
壹、近年跨國協調海難救援案例
一、駐日本代表處
我國眾多漁船於日本鄰近之海域作 業,實務上亦最常與日方協調聯繫海難搜 救案件,如108年5月我國籍漁民於海上昏 迷,外交部協調日本海上保安廳第2管區 派直升機及船艦協助,將傷患送至石卷赤 十字病院就醫,康復後並協助於5月底搭 機返臺。統計103年至108年,駐日代表處 協調日方協助救援案件即達53件。
二、駐菲律賓代表處
臺菲地理位置相近、海域緊臨,我 漁船常航經菲國海域,並因避風、惡劣海 象、機械故障等因素,需通報菲國有關機 關提供協助或救援;反之,菲國漁船在臺 菲重疊海域發生海事案件,亦由我政府、 漁船提供立即協助。
雙方長期以來已建立良好互動,共同 維護亞太地區往來船隻的航行安全,102 年9月至108年12月雙方執行各項海難案件 及海事協調案件達85件。
貳、重大協救案件
一、印尼公務船艦登檢扣押
我國數艘漁船於107年至108年間曾 遭印尼公務船艦登檢扣押,造成人民財產 損失,嚴重影響漁民生計。漁業署質疑印
尼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請外交部跟印 方協調,維護漁民權益。
非法扣押 侵害我國航行權利
107年4月15日屏東籍「大鮪13號」 漁船經政府核准赴印度洋進行鮪釣作業, 結束航返臺灣途中,於麻六甲海峽國際航 道遭印尼公務船登檢並扣押。
印尼既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 自應遵守該公約相關條文。麻六甲海峽為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指之「用於國際航行 之海峽」,所有船舶享有過境通行之權 利,依該公約第44條規定,海峽沿岸國不 應妨礙船舶之過境通行,印尼公務船舶於 麻六甲海峽擅自扣押我國漁船,已明顯違 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侵害我國漁船之航 行自由。
漁業署接獲訊息後,隨即通報外交部 轉請我國駐印尼代表處向印方交涉,並與 船東與船長保持聯繫。
積極協調 自由續航
我國駐印尼代表處接獲相關單位通報 後,於第一時間洽印尼各相關單位瞭解案 情,促請印尼方在確認無不法情事後應儘 速釋放我方人船,並指派同仁趕赴我船停 泊港口進行探視及提供必要協助。
在政府積極協處下,該船於4月16日 晚間9時獲釋,人員均安,續航返臺灣。 相較於以往通常需花費數週以上才獲放 行,通過外交協調能大幅縮短我方人船遭 扣押之時間,提高對我國人生命財產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