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成立20週年紀念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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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英豪 人本優先
交通部航港局─ 智慧航安 海運安全
壹、提升海難搜救效能
一、修訂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定交通部 為海難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 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海難災害防救相 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海難災害防救 工作。
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2項 規定,擬訂「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91年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於2月8日 函頒實施,歷經3次修正,最新修正於108 年6月13日函頒實施,此後將每2年進行檢 討與修正。
101年3月1日配合「商港法」修正, 正式成立航港局,為我國有關航運與商港 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接受交通部委任辦 理船舶運送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船務代 理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臺澎金馬與中 國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船員管理以及燈塔 等助航設備管理維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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