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防火宣導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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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宣導及教學指引 住宅火災發生的原因與預防 2
延伸閱讀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
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場所,
管理權人應自主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一般住宅應設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
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3 至 5 條規定其安裝及方式節錄如下:
● 第 3 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
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
二、廚房。
三、樓梯:
(一)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二)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
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 第 4 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15cm
天花或樓板
梁 < 60cm ≦50cm
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或樓板60公分以內, 裝置於牆面上時,距天花板或樓板
超過60公分應分別設置。 下方15公分以上50公分以下。
梁
≧
60cm
牆面
≧1.5m
裝設地點應距離牆面或梁60公分以上, 離出風口1.5公尺以上,
並以裝置居室中心為原則。 避免氣流影響到警報器性能。
圖 2-22 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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