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消防月刊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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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E SAFETY MONTHLY
  火花類
      旋轉類
   升空類
     煙霧類
   飛行類
      行走類
    摔炮類
    爆炸音類
     ▲ 常見爆竹煙火
參、認可標示制度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應向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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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 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檢查後, 始得供國內販賣。其中第 9 條第 3 項,未附加 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 列。因其「附加認可標示」,係為避免未經檢 驗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流入市面,造成消費者 使用上產生危險,進而發生意外,所以在產品
經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合格後,依申請檢 驗之數量,發給合格之認可標示,並張貼於產 品之最小包裝或本體上,來區別不合法之一般 爆竹煙火。
另依第 9 條第 6 項規定,所定型式認可、 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認可標示之核發、 附加認可標示後之檢查、型式認可變更之審 查、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得委託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之。目前國內計有 2 間 專業機構,分別為「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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