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消防月刊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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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E SAFETY MONTHLY
 壹、前言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主要可 分為消費者個人、民俗賽事及大型活動等三種 施放類型,部分國人以施放爆竹煙火來營造熱 鬧氣氛,當爆竹煙火施放越多,就象徵新的一 年運勢越旺,在我國各項慶典活動中(如 : 臺 南「鹽水蜂炮」、臺東「炸寒單爺」及苗栗 「火旁龍」等 ) 爆竹煙火更是不可或缺的,然 而,爆竹煙火的主要成分含有氯酸鹽、過氯酸 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 金屬粉末及其他易燃物質,具有一定程度之危 險性,故民眾購買及施放爆竹煙火時應特別注 意安全,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自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布後,陸 續訂定相關子法,對爆竹煙火管理及降低意外
◆ 圖.文 / 內政部消防署 吳佩如
事故之發生業已發揮實質功能,為維護人民生 命財產及公共安全,以下介紹爆竹爆竹產品分 類、認可標示制度、近 5 年施放爆竹煙火傷亡 案件及施放安全。
貳、爆竹煙火定義及產品分類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 爆竹煙火係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 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 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 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 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 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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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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