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消防月刊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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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壹、前言
「消防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 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 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 理」,並授權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進行安全管理。
◆ 圖.文 /內政部消防署 何遠榮
為瞭解目前各地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 管理執行情形,以作為相關法規研修、災害防 救因應對策研擬及保安監督人教育訓練等之參 考運用,爰參據日本總務省消防廳消防白皮書 危險物設施防災對策、各直轄市、縣(市)消 防局及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所提報之 98 年至 108 年火災事故調查結果予以分析,並提出相 關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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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月刊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火災事故統計分析及探討
工作研討 Places Where Public Hazardous Goods Are Kept —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n Fire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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