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106年7月消防月刊全
P. 55

Rescue Record  搶救紀實










                 三、感染控制                                         員不應於危及自身安全的狀況下進行救護作業。

                 避免直接接觸到感染者的血液或體液,是感                                雖然遇到危險應儘量避開,但如果傷患為需
             染控制最主要的處理原則,另意外暴露後的適當                              要立即送醫的危急個案,救護人員應在支援到達
             預 防 性 投 藥(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PEP),         前,儘可能本於職責繼續執行救護任務,必要時
             也是確保人員不受愛滋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                               即護送就醫,至於相關妨害公務等案件則於事後

                 警消人員可能因執行救護業務而發生針扎                             追訴,如果逕自離去,將違反刑法第 294 條「違
             或其他暴露事件,故應更加謹慎,當遇到類似情                              背義務遺棄罪」。在勸離民眾時,如果大聲公開
             況時,須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病患愛滋病史,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1 條處理。                                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
                 若疑似感染來源有導致執行業務人員受人                             障條例」相關規定,不過如構成緊急避難,則因
             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疑慮,因醫療的必要或急                              阻卻違法而不罰。

             迫性,可以不需經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五、社區安全網防護
             逕行採集檢體檢測,惟過程須依照「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近年分別發生捷運隨機殺人、傷人
             緊急救護技術員到院前緊急救護行政程序-污染                              事件,及北投、內湖等地區幼童遭受隨機殺害事

             性尖銳器械扎傷或不明血(體)液接觸後處理原                              件,震驚社會!臺北市政府邀集市府相關單位及
             則」進行。                                              各領域學者專家、基層人員研議後,已核定「臺
                 四、遭暴力攻擊處置                                      北市社會安全網補強執行計畫」,確定從「強化
                 當救護執勤遇到疑似妨害公務或遭暴力攻                             政府專業服務系統」及「全民參與」兩方向著手,

             擊時,應立即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請求加派                              並規劃為 3 大主軸的執行策略。
             支援並通報警察到場,再由警察依法制止。本案                                  本案已透過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進行通報,於
             與警方反應後,警方表示類似案件將著全身式防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召開的「社會安全網個案研討

             暴裝執勤,以防止遭受血液噴濺,並依「警察執                              會」中,進行跨局處個案研討,希望透過全民參
             行勤務遇愛滋病毒感染者或病患民眾作業程序」                              與社會安全網,幫助案主能夠早日回歸社會正常
             進行處置。                                              生活,並讓類似的無預警暴力行為防範於未然,

                 愛滋病患者如果以帶血針頭攻擊民眾,則可                            消弭於無形!
             能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
                                                                參考文獻
             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

             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                              一、衛生福利部部疾病管制署「愛滋病防治工作
             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 5 年                                手冊」2014 年 7 月出版。
             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緊急救
                 另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提起訴訟時,有                                護技術員到院前緊急救護行政程序」

             舉證責任,應注意現場蒐證,以確保雙方權益。                                  2016.02.02。
                 本案傷患有持續攻擊傾向,救護員留在車上                            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
             屬於自我保護。「自我保護」與「現場安全」是                                  技術員到院前緊急救護作業程序手冊」

             所有到院前緊急救護作業程序的第一要務,救護                                  2014.06.06。




                                                                                    消防月刊 2017.8            53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