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105年1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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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103年至105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推動情形

                       住警器     補助設置      實際執行金額(元)                         預算(元)
                年度
                       總數      總戶數       合計          消防署核銷      縣市自籌       合計          消防署補助      縣市自籌
               103年      46,972    42,997  18,117,658   5,395,905  12,721,753  8,272,000  5,491,000   2,781,000
               104年      53,700    51,085  18,481,756   5,080,355  13,401,401  7,883,000  5,233,000   2,650,000
               105年      28,382    25,952  10,001,139   4,128,493  5,872,646  6,258,000   4,155,000   2,103,000


                 二、103 年至 105 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高居火災死亡人數之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效如下:                                應有效及快速地提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
                 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功案例                                 率,始能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署函頒                                三、效益面上,對民眾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

             之「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將轄內                              器確有效讓住宅內民眾及早獲知火災發生,增加
             因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減少傷亡之成功案例                              避難逃生時間,以保護自身及家人生命財產安
             函報消防署,每一件成功案例之案情概述、火災                              全;對消防機關,民眾提早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

             概要、檢討分析、策進作為及現場平面圖等相關                              時間;對社會,降低之火災損失及人命傷亡,可
             資料均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災知                              減少火災對受災民眾而帶來之社會成本。
             識/預防火災篇(網址:http://www.nfa.gov.tw/                      四、創新面上,採立法訓示、積極宣導及補
             main/Unit.aspx?ID=&MenuID=378&ListID=3627),        助方式三管齊下,完整及全面地推動住宅用火災

             供消防機關人員及民眾參考,並運用報章媒體傳                              警報器之設置,不受限於時間,24 小時主動地
             播力量,如報載 104 年 11 月 10 日「住警器再立                      守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其作法及主動守護國人
             功  即時救一家 6 口」(聯合影音)及 105 年 7                       安全之精神,可供其他機關政策推動之參考。

             月 17 日「屋竄火 警報器測到濃煙救 4 口」(蘋                             五、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雖已明定未設火警
             果日報),期民眾在看過一則則因裝設住宅用火                              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災警報器而保命的成功案例後,能自發性裝設住                              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惟並未訂定罰

             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保障全家人生命安全。                                則,其立法緣由係以推廣為主要目的及考量一般
                                                                住宅場所涉私人空間權益、民眾經濟負擔與場所
             伍、結論
                                                                (建築物)數量龐大等因素,屬鼓勵民眾自行設

                 一、從美國、日本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                            置之設備,其法律性質為訓示之規定。消防署補
             成效,明確顯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使住宅內民                              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辦理 3 年期間之設置率
             眾及早獲知火災發生,增加避難逃生時間,有效                              雖已提升 12.93%,惟其整體之設置率仍遠遠不及
             地減少人命之傷亡。                                          美、日,除賡續宣導及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

                 二、一般五層樓以下之住宅用途建築物因非                            設置,並研擬召開「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疇,且其規模較小,依                              措施」座談會,邀集各界專家學者研議具體方案
             規定免檢討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然從近 10                             及參考國外做法,俾提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

             年來之各類火災統計,獨立住宅火災之死亡率卻                              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消防月刊 2016.12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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