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04年04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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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但若以單一致災危害性化學品加權災害發 以消防法規及環保法規進行分類(圖 9),
生次數進行分析,易燃氣體共發生 12 次、易燃 其中 4 種屬可燃性高壓氣體(佔 16.7%)、15 種
液體共發生 15 次、易燃固體共發生 1 次、毒性 屬公共危險物品(佔 62.5%),合計 19 種,佔
物質共發生 8 次、腐蝕性物質共發生 11 次、氧 整體 79.2%;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致災危害性化學
化性物質共發生 2 次、禁水性物質共發生 3 次、 品「酚」,雖為易燃液體(GHS 系統分類為易燃
自燃物質佔 1 次,顯示災害次數仍以易燃液體 液體第 4 級),但因常溫下為熔融態,故非屬法
15 次,佔總發生次數 28.3% 最多、易燃氣體 12 定 6 大類公共危險物品範疇。若再加權災害發生
次,佔總發生次數 22.6% 次之,2 者亦佔總數 5 次數進行分析,發現 6 大類公共危險物品共發生
成以上(50.9%)。 26 次,亦佔總發生次數的 60.5%;若以環保署列
分析顯示消防人員救災最常遭遇的危害性 管毒性化學物質進行剖析,其中計有 1 種為環保
化學品種類仍以易燃性液、氣體為主,其洩漏 署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由上述分析,顯示事故
時,常引發火災及爆炸,容易造成嚴重傷亡及財 類型仍以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的公共危險物品為
損,故出勤救災時,應瞭解其危害風險。另值得 主,縱然公共危險物品運輸、販賣非消防單位權
注意的是其中腐蝕性物質發生次數亦佔總發生次 管,惟鑑於目前化災並無相關主政機關,相關災
數的 20.8%,故在此特別提醒消防人員出勤時, 害發生時,容易成為政府各化災相關權責機關推
仍應特別注意個人防護裝備的穿戴完整性。 卸責任予消防機關的藉口。
(三)消防法規及環保法規分類危害分析
圖9 消防法規及環保法規分類分析
(四)危害性化學品 GHS 系統之分類危害 年度雖然遭遇環保署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機
分析 率較少,惟大部分致災的危害性化學品均有吸入
經統計,103 年度雖然只有 1 種致災物為環 性危害,救災時,除注意個人防護裝備穿戴完整
保署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惟依危害性化學品 性外,亦須使用 SCBA,避免不慎吸入造成傷害。
GHS 系統危害分類(表 9,見 19 頁),其中計 (五)致災物物理特性分析
有 4 種屬急毒性物質第 3 級(吸入)、1 種屬急 進一步分析可發現,103 年度致災的 24 種
毒性物質第 3 級(皮膚)、6 種為吸入性危害物 危害性化學品(表 10,見 21 頁),其中 16 種
質,另有 13 種屬腐蝕/刺激皮膚物質。顯示該 危害性化學品具有爆炸風險,經加權災害發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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