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消防月刊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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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壹、前言
住宅用途建築物中,大樓形式集合住宅 多已依法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不幸發生火 災時能提早偵知並預警火災發生,以利民眾警 覺並採取初期應變作為,惟獨立式住宅建築物 (如透天厝或 5 層樓以下舊式公寓等),因未 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法定條件,一旦發 生火災事故,如未有預警機制因應,恐造成嚴 重傷亡及財產損失。
綜觀美、日等先進國家,美國於民國 67 年起修法要求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 稱住警器),迄今設置率約達 96%;日本亦於 95 年起修法要求,依據日本總務省 108 年(令 和元年)6 月 1 日統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 置率達 82.3%。我國於 99 年 5 月修正「消防
◆ 圖.文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陳佳純
法」第 6 條,要求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之一般住宅場所(如透天厝)應設置住警器, 截至 109 年 5 月,全國火災警報器(包含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及住警器)設置率達 76.26%, 桃園市火災警報器設置率亦已達 82.88%。
貳、推廣現況
一、預算編列與補助對象
為保障桃園市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桃園市 自 103 年起即編列預算辦理推廣補助作業,且 於 106 年起,除消防局原編列年度預算、動用 第二預備金外,另挹注地方建設補助款,大力 宣導、推動並補助符合「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之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對 象除將桃園市弱勢家戶(獨居長者、身心障礙 及低收入戶)列為優先補助設置對象外,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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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月刊
桃園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推廣現況
消防天地 Evaluation on the Smoke-Alarm Adoption Rate in Taoyuan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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