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消防月刊7月號
P. 12

 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三)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計 400 家,完成驗 證 42 家(占 10.5%)。
(四)大型空間計 465 家,完成驗證 54 家(占 10.5%)。
(五)旅館計 1220 家,完成驗證 293 家(占 24.01%),其中 10 家應依強化事項改 善。
(六)其他場所:辦理 253 家。
就上開執行情形統計數據顯示,應提強化 事項改善之家數集中於收容避難弱者場所,因 其收置人員無法自行避難逃生,且部分場所防 火區劃不完整,其預估界限時間較短,或需疏 散至建築物外,導致無法於界限時間內完成驗 證之各項演練內容,內政部於 109 年 1 月 31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90821052 號令修正發布驗 證要點,增訂附錄 1 之 1「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等待救援空間之水平避難演練規定」。
上開演練規定針對小型機構或無防火區劃 之機構,為確保於夜間發生火災時,得以有限 之人力於災時發揮應變能力,降低人命傷亡及 減少場所財產損失,其場所建築構造符合不燃 材料(含防火構造)、設有自動撒水設備、火 警自動警報設備及 119 火災通報裝置,且 3 樓 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未收容避難弱者等條件 者,具備一定防火時效、初期滅火與即時通報
火災訊號之能力,且其收容弱者之樓層為消防 單位等救援力可抵達之樓層時,得依規設置等 待救援空間作為機構暫時避難,等待消防隊抵 達進行救援之空間,以提升場所應變能力。
二、部分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反映驗證要點
未對大型空間場所研訂避難所要時間計算 規定,內政部以上開 109 年 1 月 31 日令修正 發布驗證要點,增列附錄 1 之 2「大型空間避 難所要時間計算方法」,參採日本相關規定, 以場所之面積、防火區劃、樓梯數量等,以核 算大型空間避難所要時間,俾供驗證避難引導 時,要求在所需要時間經過後,確實執行有無 逃生不及及區劃形成之確認,作為第 3 階段實 施時依循。
三、鑒於 109 年 4 月 26 日臺北市錢櫃 KTV 林森店火災致嚴重傷亡
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認為有加強是類場所自 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之需要,內政部 109 年 7 月 13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90822708 號令修正 發布驗證要點增列視聽歌唱(KTV)及其他地 方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場所,訂定其起火 場所設定、驗證範圍、驗證事項、預估界限時 間、驗證方法及推動期程等規定,以強化場所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
 07





















































































   10   11   12   13   14